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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9-29 10:50 来源:拥军优抚处

近日,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军区保障局6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根据国家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规定,取消了2022年我省纳入保障范围的伤残民兵民工和老年烈士子女两类人员,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二、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三、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参保缴费保障政策?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助解决。

四、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我省优抚对象在公立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待政策。

国家政策还明确规定,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参保缴费可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参保费用由医保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六、优抚对象在门诊可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可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门进行补助申报,每人每年最高补助300元,其中已享受特困供养对象门诊医疗救助的,不重复享受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政策。

七、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于个人承担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三)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的,超过部分按4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相关内容: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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