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8-02 08:46 来源:办公室
近日,我省在认真学习领会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一是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把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来抓,积极适应军地相关改革,围绕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
二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事关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待遇核定等切身利益,事关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全保密、帮扶援助等具体工作。随着退役军人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价值作用日益凸显,需要及时补齐政策“空白点”,连通工作“衔接点”,有效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服务管理水平。
2.《办法》对哪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军队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意见》基础上,我省制定出台《办法》,共8章57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接收、管理利用、基础设施、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
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和审核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安置方式,《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区分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退休、安排工作、自主就业、供养等不同安置方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并要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按规定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普通邮件邮寄或交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携带。同时,《办法》对军人退役时军队相关单位整档审核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收人事档案后的审档工作分别提出了要求,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军地工作无缝衔接。
4.《办法》实施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接收和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据此,《办法》提出,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并进行审核,办理移交接收手续。(1)转业军官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移交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初审,并依次交由安置地市州级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逐级移交至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注: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确定后,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移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管理。退役后复职复工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3)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统一审核通过后,逐级移交至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4)离休退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统一审核通过后,按照供给关系所属层级,移交给安置层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存放管理,也可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同级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5)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注: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后,移交给复学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业结束后,按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用人单位管理);(6)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7)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同级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被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用人单位、退役军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三方协议,按有关规定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给用人单位存放管理,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办法》实施前存放在相关部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转接?
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地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相关部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转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
6.《办法》实施前因特殊原因由退役军人本人保存的人事档案如何处理?
考虑到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并规范了具体流程,统一了《青海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式样。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事档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
(1)本人自行保管的退役军人档案材料未启封的。若在启封审档期间,发现档案缺件少件等情况,应立即当面告知退役军人本人,并说明理由,积极同其入伍地人民武装部协调,帮助退役军人联系其退役前所在部队,并告知档案缺件少件等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退役军人本人提供必要援助,协助其进行补件或开具证明。经调查、核实属于退役军人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按规定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经调查、核实不属于退役军人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知取档。若因部队转隶、撤销、并改等诸多因素,导致缺件未能补件、证明无法出具的,要及时报请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决定。
(2)本人自行保管的退役军人档案材料已启封的。①审档时,发现已启封档案材料涉嫌造假、篡改嫌疑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积极联系其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入伍前人民武装部,以及其所属部队等单位,“多渠道、多领域、多群体”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人事档案复印件信息商当地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退役军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属于退役军人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按规定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经调查、核实不属于退役军人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知取档。②审档时,发现已启封档案材料主件个别缺件,或重要主件材料严重缺件的,要当面告知本人,说明情况理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积极联系其入伍前人民武装部和退役前所属部队等相关单位,为其提供必要帮助,待补件、出具证明完成后,继续按程序对其退役军人身份进行认定,完成档案转接手续。确因诸多实际情况,无法完成补件、出具证明的,要及时报请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决定。
7.《办法》实施后关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的管理利用有哪些要求?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制定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完善、统计、保密、存储、保管、查阅、借用和调出等方面的制度,并对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对于部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丢失、损毁或个别材料缺失、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提出了相关处理办法,同时明确退役军人办理人事变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缴纳和接续、工龄认定、退休等事项时,其档案保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予以办理,为扎实做好我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为防止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在审核、转接、封存过程中出现纰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落实,具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档案审核、转接、封存现场要严格办事规程,全程由审档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现场不得少于两人;二是档案交接要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三是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音频、视频原件,严禁私自复制、记录、存储音频、视频,严禁音频、视频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8.关于基础设施完善和档案数字化工作有何要求?
一方面,聚焦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需要,《办法》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加快档案库房建设,夯实硬件基础,不断提高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另一方面,为提高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办法》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分类进行数字化工作。即: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接收年度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复职复工退役士兵以及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应当在转交其接收安置单位或相关学校前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新接收年度以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当在接收档案后6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工作;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从各部门按规定接收的历年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以及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相关档案管理部门,于2025年底前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
9.关于职责主体划分、强化监督检查以及明确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要求?
《办法》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服务保障机构承担具体任务,提供相关延伸性、辅助性服务。同时对暂时委托档案托管机构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托管办法,确保档案存放管理安全、使用规范便捷;待条件具备后,再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办法》在监督检查中明确,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在有关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形,切实保障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接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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