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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08 来源:拥军优抚处

近日,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军区保障局6部门联合修订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是原《办法》为2016年3月7日民政厅、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印发,执行5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规定,该文件已到有效期。二是国家政策调整,国家于2021年出台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22年修订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政策内容发生了调整。三是由于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老烈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办法》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医疗补助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四、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力参保缴费的,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未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由医保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五、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在公立医院和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待等政策。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国家政策规定)。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参保缴费可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参保费用由医保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凭缴费发票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缴费补助。

七、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达到补助标准的,按规定可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住院医疗补助。


相关内容: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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