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1-10 16:13 来源:拥军优抚处
为进一步推动青海省伤残抚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对《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第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适用对象范围、申请材料要求、程序、行政相对人责任等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为与新《办法》实施相配套,做好政策衔接,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标相关政策、反复修改评估、积极参考贵州、辽宁等省份伤残抚恤做法的基础上,修订了《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修订依据
《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等文件规定,主要对残疾等级评定材料、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及明确。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七章35条,分别是:总则、残疾评定和管理的对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程序、残疾抚恤关系转移、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抚恤金发放、附则共七个部分以及八个附件表格。结构上比2015年出台的《细则》增加了一章附则、6条条款、2个附件表格,在完整体现《办法》的实质内容外,《细则》在条款上力求清晰、细化,更加突出操作性,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对象。《细则》第四条规定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七类主体缩减为六类,不再适用于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增了附则中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
(二)关于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细则》第五条明确了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七条明确了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此条款从制度上规避了同一对象一年内多次申请调整等级的情况,同时《细则》特别明确了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此项条款的变化为依据对象残情变化实际调整残疾等级,取消伤残痊愈的对象等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一是《细则》强化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审核责任,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同时还明确了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减少了户籍地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审核环节。二是《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细化了三项申请事项(新办残疾等级、补办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使残疾等级认定材料规范化。
(四)关于残疾等级评定程序。《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评残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审批表及签发受理通知书。这个程序的变化,增加了设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审核责任,加大了对评残申请材料在医学鉴定前的审核把关力度,更加体现评残工作的严谨和审慎。
(五)关于评定过程监督问责。《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州级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评定残疾等级材料审核情况、鉴定情况进行审查通报,对评定过程违法人员和违法行为,依据情节大小问责,进一步强调了残疾等级评定的严肃性。
(六)关于残疾证件发放种类。《细则》调整了残疾证件发放种类,由四种增加为五种,其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减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七)关于伤残对象身份确认。一是《细则》强化了当事人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增加了伤残人员应定期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联系的规定,同时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金发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是《细则》通过改变确认资格方式提升了确认资格效率,规定由“在国内异地居住的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仿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调整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八)关于伤残对象违法行为。《细则》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对冒领、骗取抚恤金、医药费和相关待遇等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款维护了伤残对象合法权益,强化了政策刚性。
此外,依据《办法》内容架构,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拥军优抚处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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