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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来源:厅办公室 2019.08.27

8月26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刘海宁介绍了关于调整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面实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相关情况。

一、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调整提高了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涉及的人员范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烈士子女;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老退役士兵;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10%。提高后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最高是因战一级达到88150元/年,最低是因公十级8380元/年。烈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79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40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2610元/年。

2.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45元,每月提高20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每月提高50元。

4.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5.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6.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每月提高50元。

7.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8.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实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为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今年1月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社保接续政策,解决由于安置政策变化、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原因导致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是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在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

此次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主要面向的是政策出台前,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针对以往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间模糊、难以界定等问题,《意见》明确,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关于补缴年限

《意见》规定,2019年1月21日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标准

《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退役士兵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或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须由退役士兵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关于缴费责任主体

《意见》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中,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解决单位缴纳部分。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政策实施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上制定印发了《青海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在我省的实施步骤、细化了责任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规定,实施步骤分为前期准备(2019年7月底)、审核实施(2019年8月至12月)、检查验收(2019年12月底前)三个阶段。明确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解读、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资金保障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强化困难帮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能领取待遇的退役士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创业,尽最大努力把这一惠及退役士兵的好事办实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