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动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军休服务管理处 2021.08.18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为深入贯彻《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精神,扎实推进《关于进一步提升青海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青退役军人发〔2021〕29号)落实,切实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我省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引领

(一)规范军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时,要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的工作程序,确保每一名军休干部党员都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就近就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实行军休干部党员年度登记制度。军休干部党员每年要填写《军休干部党员年度登记表》,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至安置地服务管理单位。服务管理单位要认真核实军休干部党员的年度登记情况,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军休干部党员登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军休服务管理处备案。

(三)抓好军休干部政治建设。要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传时事政治等教育,不断强化军休干部思想教育,引导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确保军休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更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广泛开展走访慰问。按照《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慰问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活动,准确掌握军休干部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二、按时足额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一)按时兑现军休干部生活费及各项补助补贴。军休干部年定期增资须按照现行标准于每年1月份调整兑现,军休干部离退休费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其他补助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及时提交审批报告表,待审批通过后按时足额兑现。

(二)及时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各地要协调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办好军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登记、申报手续,确保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三)主动配合完成军休干部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手续办理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协助伤残军休干部在规定时间内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确保军休干部按时享受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政策。

三、合法合规使用军休人员各项经费

(一)坚持专款专用。军休人员各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与其他专项资金混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收支台账,每半年汇总并上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三)合理申报预算。各地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中央、省与市(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军休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申报相关经费预算,确保军休人员安置待遇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开展“法律政策落实年”活动要求,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抓好整改,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把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做实,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