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升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管理效能,我厅对2020年制定的《〈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6月24日。
通信地址:青海省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6楼614室
联系电话:0971-6105019
电子邮箱:qhstyjrswt@163.com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6月17日
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的运行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是由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具有本省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专项基金。
第三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采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方式运行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
(二)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运行、管理、使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基金的关爱帮扶对象、关爱帮扶项目和申报程序;
(二)基金使用的审批;
(三)定期听取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汇报;
(四)对已实施项目的监督、总结、公示和向捐赠方的反馈工作;
(五)研究确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慈善联合总会四家单位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关爱帮扶项目的制定和审核,提出发放额度意见,实时跟进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做好绩效评估。
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民政厅:安排彩票公益金注入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慈善联合总会:负责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金账号;基金的发放、募集和日常财务管理;募集内容的公示;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省慈善联合总会管理成本费用从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中提取并列支,不超过当年捐赠总额的2%。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关爱帮扶对象
(一)帮扶对象。
1.帮扶对象范围原则上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以下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
2.其他困难人员一般指因疾病、灾害、就学、意外伤害等情形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且经社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3.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方可纳入帮扶对象范围。
(二)关爱对象。
1.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发挥典型引领作用,退役后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家庭遇到暂时性困难的退役军人。
2.因突发性灾害致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罹难,导致家庭遇到暂时性困难的。
3.曾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或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家庭遇到暂时性困难的。
4.其他符合关爱情形的,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方可纳入关爱对象范围。
第九条 关爱帮扶项目
帮扶项目主要包含:重大疾病帮扶、突发意外帮扶、教育帮扶、生活帮扶、其他帮扶。
关爱项目主要包含:关爱先进典型、关爱因灾害罹难的临时性困难家庭、关爱服役期间贡献突出的困难退役军人、其他关爱。
第十条 关爱帮扶方式
采取资金援助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关爱帮扶,确保资金发放安全便捷、及时足额。
第十一条 基金账户资金不足原始资金的30%时,启动基金支出预警机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财政追加、社会募捐等基金补充方案,拓宽基金募集渠道。基金账户资金不能满足年度支出需求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和省慈善联合总会官网书面宣布暂停基金申请,已审批通过的事项延顺安排。
第五章 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基金审核发放按照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市(州)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核并提出发放金额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会审、省慈善联合总会发放的程序办理,具体按照《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的各类资金应规范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四条 省慈善联合总会每年向社会公示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类监督。
第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定期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年底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等,骗取关爱帮扶基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关爱帮扶资金,相关信息记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原《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青退役军人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程序,用足用活用好关爱帮扶基金,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幸福感获得感荣誉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及时给予关爱帮扶,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关心关爱。
第三条 本操作使用规程适用于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关爱帮扶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青海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下列帮扶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重大疾病帮扶、突发意外帮扶、教育帮扶、生活帮扶等方式给予帮扶。
(一)重大疾病帮扶:给予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不含门诊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予以帮扶。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帮扶,每人每年帮扶最高限额为5万元;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帮扶,每人每年帮扶最高限额为1.5万元;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帮扶,每人每年帮扶最高限额为1万元;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帮扶标准结合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相应按照70%、60%、50%的比例执行。
(二)突发意外帮扶:给予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变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经灾害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后,家庭依然生活困难的予以帮扶。根据申请人受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视情帮扶,最高不超过2万元,但需在发生突发意外情况后1年内提出申请。
(三)教育帮扶:给予因退役军人本人或其子女就学,经教育资助政策后,家庭困难仍无力负担的予以帮扶。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生活帮扶:给予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的年度帮扶资金不超过2万元。给予突然下岗失业、长期失业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按月予以帮扶。
具体计算公式为:帮扶标准=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其他帮扶:给予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帮扶的予以帮扶。帮扶资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青海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下列关爱条件之一的,可采取关爱先进典型、关爱因灾害罹难的暂时性困难家庭、关爱服役期间贡献突出的困难退役军人等方式给予关爱。
(一)关爱先进典型:给予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且退役后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家庭遇到暂时性困难的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关爱资金,金额在1000元(含)至3000元(含)。
(二)关爱因灾害罹难的暂时性困难家庭:给予因突发性灾害导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罹难,导致家庭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发放一次性关爱资金5000元。已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慰问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该项关爱资金。
(三)关爱服役期间贡献突出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同等困难条件下,向曾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或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在帮扶基础上,增发一次性关爱资金1000元。
(四)其他关爱: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关爱对象,给予一次性关爱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元。具体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已享受关爱帮扶基金的人员当年不能因相同条件重复申请。同时符合两项或以上帮扶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较高的一项执行。符合关爱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最多享受一次不同类别的关爱项目。
第七条 关爱帮扶对象政策周期内享受关爱和帮扶资金累计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八条 关爱帮扶基金可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由个人或单位申报。其中,帮扶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关爱由县级(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提出。
第九条 申请关爱帮扶基金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军人证(或退伍登记表);立功受奖退役军人需提供服役期间立功受奖通令或证书;其他优抚对象还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证明材料之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通过优抚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二)帮扶项目对应证明材料:
1.重大疾病帮扶需提交医院住院原始病历材料、医疗救助或医疗保险结算单;教育帮扶需提供本人或子女入学通知书、缴费单据以及享受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的相关材料;突发意外帮扶和生活帮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
2.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本人、配偶、子女的伤残证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材料、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医疗救助或医疗保险结算单、保险理赔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火灾认定书、死亡证明书等。
(三)关爱项目对应证明材料:
关爱对象所获荣誉的表彰决定或证书奖章,参战、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相关资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暂时性困难、服役情况说明等。
第十条 帮扶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州)复审、省级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集,同步录入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后逐级上报,纸质材料最后由省慈善联合总会、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申请证明材料,并填写《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县(市、区)初审。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如实提供申请人享受救助情况,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报市(州)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申请人未享受社会救助但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及时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救助。
(三)市(州)复审。市(州)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省级审批。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初核,提出发放额度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会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审批基金发放事项。
(五)资金发放。根据审批结果,省慈善联合总会在15个工作日内一般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发放关爱帮扶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关爱帮扶措施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省慈善联合总会,在24小时内将关爱帮扶金发放到位,事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初审、复审、审批程序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关爱项目由县(市、区)级(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基金申请:
(一)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故意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造谣等行为,或拒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实际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实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给予帮扶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作为,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方式为申请人查询所需证明材料,逐步提升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关爱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要及时了解申请人关爱帮扶效果,跟踪做好服务保障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原《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青退役军人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
2.审核未通过告知书
附件1
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
地区: 县(市、区)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时 间 | 入伍时间 | 退伍时间 | ||||||
本人身份证号 | ||||||||
本人银行卡号 | 开户行名称 |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 | 帮扶项目:□重大疾病帮扶 □突发意外帮扶 □教育帮扶 □生活帮扶 □其他帮扶 关爱项目:□关爱先进典型 □关爱因灾害罹难的暂时性困难家庭 □关爱服役期间贡献突出的困难退役军人 □其他关爱 备注:1.在需要申请的项目前面“□”内打“√”; 2.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内容。 | |||||||
本人情况 |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 本人签字: |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核查享受救助情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级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级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议发放基金额度(元) | ||
基金管理委员会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慈善联合总会 发放基金情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表一式两份,省慈善联合总会、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
审核未通过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67 ICP备案编号:青ICP备202200021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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