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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青海省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5年03月26日 10:48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

《青海省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规范青海省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等规定我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青海省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43日。

通信地址:青海省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6楼614室

联系电话:0971-6105019

电子邮箱:qhstyjrswt@163.com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326


青海省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

荣誉疗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疗养以促进军休干部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和营养健康的饮食,组织开展红色教育,适当安排文体活动、专题讲座、参观考察。

第三条 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休为主、休疗结合,因地制宜、分期分批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荣誉疗养计划,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疗养机构,并与疗养机构签订协议,由疗养机构负责荣誉疗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协议应明确疗养机构的职责及相应法律责任。荣誉疗养承办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荣誉疗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服现役期间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

(二)服现役期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获得二级以上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四)服现役期间获得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得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的;

(六)移交政府安置后在抢险救灾、助力乡村振兴、传播红色文化、投身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荣誉疗养:

(一)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三)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行政记过以上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条 荣誉疗养原则上采取集中方式开展,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须个人报名、家属书面同意、军休干部所在服务管理单位批准,由军休干部所在服务管理单位与其签订疗养协议,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因特殊原因无法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管理单位可采取分散方式,在军休干部居住地就近开展荣誉疗养。

第九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应当行动方便且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危重疾病。

第十条 每个疗养周期为3年,同一个军休干部在一个疗养周期内原则上只参加一次荣誉疗养。一个疗养周期内,军休干部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疗养的,应重点走访慰问。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时,要制定荣誉疗养工作方案,建立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组织有序、服务周到、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荣誉疗养每期原则上不超过6天(不含报到日和返程日)。军休干部荣誉疗养费用及往返交通费,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组织单位承担。荣誉疗养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期不超过6000元,往返交通费据实结算。经费从军休人员待遇经费或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中列支,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组织荣誉疗养活动应安排随队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派出20名以内的安排1名,每超过20名增加1名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2名,有条件的组织单位可安排医务人员随队保障,医务人员计入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总数。服务保障工作人员与军休干部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其往返交通、伙食费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工作人员应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财政管理规定。严禁借荣誉疗养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套取经费和物资,或变相违规使用公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和思想动态,严格遵守疗养机构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疗养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隐瞒病史导致本人健康损害的,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及其他直接损失;

(二)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

(三)严重扰乱疗养秩序或造成他人损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荣誉疗养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结果运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荣誉疗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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