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我厅结合全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际,起草了《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9月3日。
通信地址:青海省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6楼603室
联系电话:0971-6105019
电子邮箱:qhstyjrswt@163.com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8月27日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实行分类保障。
第三条 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全省统筹、城乡一体。各保障制度衔接互补、协调联动、梯次减负、形成合力,切实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我省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一)残疾退役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缴。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助解决。
第四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300元。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于个人承担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第十条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的,超过部分按4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
第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五章 优 待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在公立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待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相应优先、优惠或相关医疗费用减免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补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测算,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市(州)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年末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为符合条件优抚对象办理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补助,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向有关单位推送优抚对象数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落实优抚对象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及相关优待政策。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人员身份的精准标识,落实医保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其医疗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当年医疗费用补助未及时申报的可在次年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作出调整的,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同时,原《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青退役军人发〔2022〕4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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