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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9:17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切实推动广大退役军人发挥作用,积极投身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9日。

通信地址:青海省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6楼603室

联系电话:0971-6105019

电子邮箱:qhstyjrswt@163.com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各市州分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切实推动广大退役军人发挥作用,积极投身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一、着力拓宽就业渠道

(一)公务员招录。在全省公务员考录中,退役士兵报考非定向职位时享受笔试加分优惠政策。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时,拿出10%的计划,在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中定向考录。同等条件下,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聘)(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二)事业单位招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分;不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国有企业招录(聘)。鼓励中央驻青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带头吸纳退役军人,公开招聘条件,扩大招聘规模。企业新招聘职工时,按本年度招聘数量的5%核定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安置或招聘。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公安辅警、应急救援、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中小学教师、生态护林员招录(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集退役军人从事公安辅警工作意愿,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对接,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聘。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原则上拿出不低于计划15%的岗位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招录(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拿出不低于30%的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士兵。招聘中小学教师,各市州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优秀退役军人。鼓励各地优先聘用退役军人从事生态护林员,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退役军人事务、省林草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鼓励民营企业招聘。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为:吸纳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开展招聘活动时,设置退役军人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商联)

(六)支持返乡入乡就业。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推动基层组织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退役军人建设帮扶车间的,按照规定享受帮扶车间优惠补助政策。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

二、积极开展创业扶持

(七)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加强省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市州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专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推进县级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专区)建设工作。支持在青海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返乡入乡创业园、产业园区、科技园、物流园等创业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园地或创业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八)强化创业帮扶。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各级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库,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企划设计、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组织全省有发展潜力和有突出带头示范作用的退役军人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严格落实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重点产业、创办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重点支持退役军人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引导退役军人兴办数字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当放宽直播电商准入标准和人才认定标准。大力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返乡入乡创业项目、资金扶持、用地支持和困难帮扶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税收金融优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按每人上浮10%的比例计算担保额度,可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2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十一)选树创业典型。全省每2年举办1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创业创新大赛,每年组织部分优秀军创企业参加“青洽会”及全国性或区域性成果展交活动,激发和培育退役军人双创热情,展现退役军人双创风采,营造全社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青海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示范企业”、“青海省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示范企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组织交流创业体会、分享创业经验,引导示范企业加强对其他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帮扶、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扎实促进培训赋能

(十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各地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教学手段,组织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参训率不低于90%。培训内容在完成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规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保密教育、省情介绍、网信知识、心理疏导及职业规划等规定动作基础上,重点倾向于合理引导就业预期、调查摸底就业需求、开展就业市场分析等,促使退役军人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社会。(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就业补助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等,加大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意愿参训的退役军人100%参训,培训主要围绕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开展,突出抓好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重视抓好盐湖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业、绿色有机农畜产业等本地特色产业用工培训,加强与高素质农民、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等培训项目相融合,鼓励开展退役军人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十四)抓好学历提升教育。鼓励退役士兵提升学历,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高等院校可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入伍时间在2023年秋季学期之前的退役军人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入伍时间在2023年秋季学期之后的退役军人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享受每人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免试注册入学,并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符合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五)加强培训监督考核。省、市两级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实行准入退出机制,每3年对目录内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培训质量不好、就业率不高的及时调整出库,将符合资质条件的按需考核入库。省级每3年对市(州)级进行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率、培训效果、培训就业率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各市(州)建立相应对县级考核机制,促进教育培训质量不断提升。(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全面做好服务保障

(十六)搭建广阔平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不少于2次,积极开展线上直播带岗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依托东西部协作平台、区域合作渠道,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异地就业岗位,帮助实现转移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进军营活动,为即将退役的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作用,加大政策宣讲、岗位推介力度,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就业信息。(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开展就业帮扶。凡在我省居住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政策,实行针对性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加大企业合作。积极与中央驻青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建立就业信息互通机制,签订退役军人就业合作框架协议,每年在招聘人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试用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在退役军人办理入职手续后,由用工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就业率高的省属国有企业和承训机构,按规定确定为“青海省退役军人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

(十九)注重荣誉激励。积极选树推荐退役军人参加“模范退役军人”评选表彰活动。以开展“全省优秀退役军人”评选表彰活动,积极选树退役军人先进模范,建立“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光荣榜”,大力宣传推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秀企业,并向国家部委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定期从各市州推荐遴选一批优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按规定确定“青海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青海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合作企业,授予“青海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合作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军人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学历教育、各类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帮扶、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以及创办企业等情况纳入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标记登记,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台账。实施数据共享,市(州)、县(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本部门工作数据。加强信息保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台账建立共享交换工作,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相关单位)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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