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了《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含《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8月14日。
通信地址:青海省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6楼614室
联系电话:0971-6105019
电子邮箱:qhstyjrswt@163.com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四)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主观过失导致的违法行为;
(三)首次违法行为;
(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不大;
(六)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七)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妨碍、逃避、抗拒检查,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的;
(五)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情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 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刑事、行政、纪律、民事方面责任 | |||
处罚 档次 | 处罚 种类 | 酌定裁量因素 | 处罚标准 | |||||
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轻微 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一般 处罚 | 罚款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且造成社会影响的 | 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相应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批评 | |||
2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逾期未履行优待义务,但其后又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从轻 处罚 | 罚款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造成较小社会影响或者损失数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十但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相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违法 | 一般 处罚 | 罚款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损失数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违法 | 从重 处罚 | 罚款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损失数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骗取医药费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2013年7月5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一般 违法 | 从轻 处罚 | 警告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尚未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骗取医药费到手,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 | |
较重 违法 | 一般 处罚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骗取医药费的相应金额到手,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一般,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从重处罚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相应停止抚恤、优待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骗取医药费的相应金额到手,危害后果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者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当事人享受的抚恤、优待 | 相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其后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从轻 处罚 | 罚款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且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相应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违法 | 一般 处罚 | 罚款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违法 | 从重 处罚 | 罚款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实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和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轻微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劝阻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一般 处罚 | 批评教育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劝阻后,不听劝阻,且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严重 违法 | 从重处罚 | 批评教育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劝阻后,不听劝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相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6 | 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从轻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 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违法 | 一般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 ||||
严重 违法 | 从重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 ||||
7 | 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尚未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相应金额到手,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可以予以不罚 | |
一般 违法 | 一般处罚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相应金额到手,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一般,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
严重违法 | 从重 处罚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相应金额到手,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相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务的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可以 不罚 | 不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从轻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违法 | 一般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
严重 违法 | 从重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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