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省《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发对象及证件类型
(一)换发对象为全省享受定期伤残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及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民政厅评定残疾等级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
(二)换发证件包括《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以下简称伤残证件)。
(三)《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暂不发放,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通知。
二、换证时间及所需材料
换发工作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
2021年3月1日起,符合换证条件的伤残人员持旧伤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照片(5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背面加注姓名,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到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换证。
三、办理流程
1、伤残人员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填报《2021年伤残人员换发新证审批表》逐级上报。符合条件的暂不收回旧证,待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
2、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统一打印新伤残证件。新伤残证件逐级下发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人持旧证换领新证。
2021年8月1日前,新旧残疾证件均可作为有效证件正常使用。2021年8月1日正式启用新残疾证件、停用旧残疾证件。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