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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24年12月26日 17:42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1390元—124410元提高至11964元—131880元,增幅为5%~6%。“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年30740元—39490元提高到31968元—41856元,增幅为4%~6%。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和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增幅均在5%以上。

此次提标惠及全省部分优抚对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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