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积极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构建“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最大程度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保障。实施办法重点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特别是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其中:75%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纳入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享受离休干部医保待遇,其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是普遍纳入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保障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我省重点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同等享受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以及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待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个人参保费用给予50%资助。
三是提高医疗补助水平。实施办法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助300元。对住院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较重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按相应比例和额度给予住院费用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最高年补助5万元,其余优抚对象最高年补助3万元,防止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是推进医疗优待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优抚对象在我省公立医院和部队医院就医全部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并支持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优先优惠服务,实现物质精神“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