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2〕261号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基础上,由省财政安排资金每人每月再增发130元,达到每人每月260元。此项补助资金从已下达各地的抚恤补助资金中列支。
请各地区民政、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务必在2012年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位对象手中。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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