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2〕44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政治)部门,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 192号)规定,现就全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青海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07〕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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