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对《关于请进一步明确无军籍职工取暖费问题紧急请示》的复函
(民办发〔2007〕9号 2007年12月19日)
你们《关于请进一步明确无军籍职工取暖费问题紧急请示》(吉民文〔2007〕10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的规定》(〔80〕劳总险字1号、民部〔1980〕3号、〔80〕财事字第8号),中央财政每年拨付各地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中均包含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费,具体标准参照安置地取暖费标准的平均值核定,今年补助你省的取暖费标准为年人均3100元。因各地规定的取暖费标准不一,具体标准按安置地取暖费的实际标准执行,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对家庭自行取暖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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