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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民发〔2016〕87号

各市(州)民政局,省第一、二军休所,省军退人员服务站: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民发〔2015〕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16年9月18日

青海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明确服务内容,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民发〔2015〕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我省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三条 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指导,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

第四条服务管理机构要合理设置党组织,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的核心作用,增强服务管理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在开展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稳妥推进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 接收安置

第六条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核对军休干部的档案材料和各项待遇,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七条 接收军休干部时,服务管理机构应与移交部队负责人员、军休干部(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欢迎会,介绍服务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职能和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帮助新接收人员调整心态,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第八条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后,服务管理机构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组织关系等手续,及时上报人员花名册和“三联单”,并将人员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及时传达党和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和各驻军部队举行重大庆典或重大政治活动时,服务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并做好车辆、安全、医疗等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服务管理机构主动协调省委、省政府和驻军有关单位走访慰问军休干部,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

第十二条军休干部在安置地住院的,服务管理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探望慰问、询问病情;在省外住院的,采取电话慰问或委托就近军休干部进行慰问;病危的,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慰问。

第十三条军休干部去世后,服务管理机构积极协助其亲属办理后事,按其生前遗嘱或家属申请,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举行告别仪式。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遗属生活补助费,执行军队标准;原则上每月10日前由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指定银行发放。部队调整生活待遇,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核算,尽快兑现到军休干部手中。

第十五条 军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探亲路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由服管理机构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掌握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军休干部的情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主动协调社会力量,尽可能方便军休干部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五章 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军休干部乐于参与的文体活动。条件允许,也可组织军休干部外出参观疗养。

第十九条 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节日集体活动或文体活动时,服务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关应急保障预案,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80周岁及以上军休干部参加集体活动时,在本人自愿参加的同时,需经军休干部家属同意,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

对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军休干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门探访,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章 日常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军休服务管理工作,采取共性和个性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力争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人性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卧床、失能、空巢等特殊情况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定人定期上门探访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征求军休干部、遗属对军休服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异地居住生活的军休干部,每年5月至8月到服务管理机构报到一次,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对连续三个月失联的军休干部、遗属,暂停发放退休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报到的,可采取电话等其它方式报到。

第二十五条 对病情严重急需送医院抢救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安排车辆、指派医护人员进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军节、春节期间,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召开军休干部、遗属座谈会,并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活动。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军休干部在安置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按照规定报销。一至六级伤残的军休干部,其医疗待遇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军休干部办理特种病申报和医药费报销等事宜,对省医管局核报的药费及时转入军休干部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及时申报和发放军休干部护理费。

第三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应急自救、消防知识等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安全生活。

第八章管理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限额以上经费支出集中讨论,大项经费开支报民政厅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十三条 军休干部相对集中、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三十四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活动,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军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开展文化体育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协调军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反馈军休干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军休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十六条 服务管理机构要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的要求,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九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坚定,热爱本职,业务精通,尽职尽责;尊老敬老,服务热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三十八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章 社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对社会工作的指导,引导社会工作者为军休干部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等服务。

第四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力量,组织军休干部走进社区、融入社会,参与关心下一代、关爱弱势群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共同释放正能量,促进军休干部发挥余热,实现自身价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接收安置的军休干部,其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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