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4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部分退役士兵养老和医疗保险补缴办事指南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来源:移交安置处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9〕106号)文件精神,我省全面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受办理工作,现就相关办事流程公布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21日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出现断缴问题的士兵。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申请时间:

原则上自2019年5月中旬起至12月底截止。

2.申请办理机构:

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申请所需材料:

①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请携带原始档案到原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认定。

②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附件1、2)。

③相关缴费记录。在外省参保的,须提供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二)参保缴费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缴费相关手续,此项补缴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应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②税务部门收到缴费资金后,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缴费数据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持身份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①退役士兵退休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单位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单位不存在或无力承担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政府按军龄补助外的补缴费用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退役士兵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先由退役士兵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之后将缴费发票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报相关费用。

②税务部门收到缴费资金后,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缴费数据。

省级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受理办理地点:

青海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9号)

青海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971-8456525

西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971-6163416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972-8268819

海西州退役军人事务局:0977-8212982

海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0974-8519077

海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0970-8840114

黄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0973-8130996

果洛州退役军人事务局:0975-8386960

玉树州退役军人事务局:0976-8630825



主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数据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67    ICP备案编号:青ICP备2022000213号-1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525号

建议分辨率:1024*768    建议浏览器IE 9.0及以上版本问体验更佳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