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时间: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2、设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申请条件: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2)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4)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5)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前款所列第(2)、第(3)、第(4)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4、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白底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备注:补办残疾等级仅限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残疾军人。)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办理机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办理时间:各级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7、办理流程: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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